民意征集 《毕节市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林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即将出台请你提意见!
民意征集 《毕节市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林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即将出台请你提意见!
来源:ob欧宝体育    发布时间:2024-09-25 1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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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林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切实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全市林业草原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毕节市林业局草拟了《毕节市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林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192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毕节市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林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林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能够最终靠微信、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林业局反馈。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附件:毕节市关于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林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

  林草种苗是林草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林草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十三·五”期间,全市林木种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实施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国家储备林建设等林业生态建设、特色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城乡绿化美化和农村产业体系调整提供了“品种对路、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种苗保障,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造林绿化苗木总量过剩和结构性供给不足、良种品种培育滞后、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不强、特色林业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不足、种苗产业缺乏龙头带动、种苗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等明显问题。为贯彻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林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黔林种发〔2020〕24号),切实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全市林业草原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对毕节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种苗使用优质化、生产基地化、供应市场化、管理法制化为总目标,充分的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抓好“强基础、补短板、重服务、严监管”工作,开创林草种苗发展新局面,促进林业草原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加强种苗基础研究,加快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选育优良品种,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科技含量和水平,夯实种苗发展基础,推进种苗高质量高效益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种苗是特殊商品,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同时也要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加大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培育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引导种苗产业健康发展,保障种苗供给。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根据不一样的区域、不同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保护形式对种苗的需求,科学确定生产布局、发展重点及其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发展种苗产业,推进良种化乡土化特色化。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监管的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种苗执法,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伪劣种苗行为,维护林草种苗市场秩序,构建健康林草种苗市场环境。

  到2025年,建立种质资源库1-2个,开发一批特色林木种质资源,审(认)定林木良种品种或优良无性系3个以上,新建和升级改造良种基地3个以上,扶持建立保障性苗圃20个以上,培育种苗有突出贡献的公司10家以上,种苗供应体系进一步健全,种苗市场监管和社会化服务能力逐渐增强,为林业草原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数量充足、品种对路、质量优良的林草种苗。

  加大对核桃、樱桃、苹果、刺梨、皂角、油茶、花椒、华山松、桦木、檫木、方竹等主要经济树种、生态用材树种、观赏树种、乡土珍贵树种等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挖掘、鉴定、保存工作力度。在有效保护我市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市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以国家和省级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地方特色种质资源苗圃(场)为主要载体,建立健全就地保存、异地保存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加强地方特色优势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重点建设皂角、刺梨种质资源库。

  将主要造林树种育种计划,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林草种苗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建立良种选育的持续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和林草种苗企业积极投入良种选育工作。实施良种选育联合攻关,尽快选育开发一批生产上急需的优良皂角、油茶品种、优质花椒品种、极具贵州特色的高山杜鹃品种等。加强林木良种示范林建设,完善改良配套种植技术,不断扩大良种覆盖面。国家投资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造林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林木良种,加快推进全市造林良种化进程。

  建立种苗供需预测预报制度,搭建种苗供需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造林绿化种苗需求动态信息,做好造林任务与种苗培育的衔接。推行订单育苗,建立省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20个以上,保障国土绿化和产业发展用苗。培育一批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辐射带动种苗产业发展。国家投资造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拟定用苗计划,实行订单育苗。鼓励承担特色林业产业、国家储备林项目等林业重点工程的造林主体自行育苗、订单育苗,形成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社会育苗相结合的种苗生产供给保障机制,促进苗木产量和质量同步提高,满足特色林业产业、国家储备林项目和生态建设的苗木需求,实现就近育苗、本地供给,提高造林成效。

  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加大良种基地建设,重点加快威宁县国家华山松良种基地、赫章县国家核桃良种基地换代升级改造,加强纳雍县樱桃良种采穗圃、七星关区刺梨良种采穗圃、赫章县核桃良种采穗圃建设,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力争新建核桃优良品种采穗圃500亩、皂角优良品种采穗圃500亩、花椒良种采穗圃500亩。

  严格执行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按要求如实向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林草种苗生产经营信息数据,建立和保存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种苗生产经营记录、自检记录、销售去向、销售日期、质量检验证书、标签、植物检疫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说明、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详细记录生产经营全过程。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对辖区内生产的林草种苗进行育苗核查和产地检疫,建立台账,作为种苗监督管理和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种苗质量检验证、标签由市、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免费提供给生产者使用。

  国家投资造林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体现林木良种苗木使用设计内容,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在规划作业设计中应明确造林苗木的树种、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造林苗木采购调运的地点和范围。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就近育苗、本地供应为主”的原则,严禁在生态适宜区外采购调运。规划作业设计一经批准批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对造林苗木的要求,严格按规划作业设计采购调运苗木,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将造林种苗使用档案作为国家投资造林工程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划设计树种采购种苗的、擅自到市外采购调运种苗的不予验收。

  国家投资造林工程项目造林苗木验收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实行县乡分级监督管理。造林苗木在市内采购调运的由乡(镇、街道)林业站参加验收进行监管,在市外采购调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进行监管。验收人员与定向育苗人或种苗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种苗验收人员。验收人员应对验收的质量负责(除遗传品质外),并在验收单上和抽样检测记录上签字认可。验收时,应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现场抽检的种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一致;2.供应的种苗是否具备“两证一签一说明”,即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生产者填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种苗生产地检疫机构出具)、种苗标签(生产者填写出具)、种苗使用说明(生产者制定);3.是否具有育苗核查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4.是否具有市外采购调运种苗批准同意书(市外采购调运种苗的)。

  国家投资造林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造林苗木使用档案,将造林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苗木招标采购文件合同、苗木验收及抽样检测记录、苗木质量合格证、苗木标签、苗木植物检疫证、苗木使用说明、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苗木原始资料,市外采购苗木的批准文件,收集齐全,建立健全造林苗木档案,确保造林苗木质量可追溯。同时将造林苗木质量纳入项目验收内容,苗木质量不合格、苗木档案不齐全的不予验收。

  积极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造林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坚决杜绝违背科学规律盲目引进栽植外来植物的做法,加强引种管理,严格市外调运苗木管理,对引种区域与本市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且没有成功栽培历史的,严格按照国家引种标准开展引种试验,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不得推广种植。国家投资造林工程项目确需到省外调运苗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批准同意后才能到省外采购调运苗木,确需到省内其他市州采购调运苗木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到省内其他市州采购调运苗木。严格执行种苗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规定,坚决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病树病苗进入我市上山造林、进城绿化。

  加强种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完善种苗质量抽检和通报制度。扎实开展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执法检查。积极做好林草种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林草种苗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设立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开展种苗综合执法和专项打假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以及种苗管理、采购使用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并将违法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净化种苗市场。

  建立苗木供需预测预报制度,及时发布苗木供需信息,搭建供需信息服务桥梁,引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供需双方直接对接,缩短苗木购销时空,提高苗木交易效率。在项目资金、贷款贴息、技术服务、政策性保险、订单育苗、用地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培育一批有潜力的苗木企业,做大做强苗木产业。加大招商力度,引进一批省内外知名、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全市培育省级种苗龙头企业1个以上,各县(区、市)培育种苗龙头企业1个以上。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优势,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模式,辐射带动种苗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乡村振兴。

  市、县(区、市)要进一步优化种苗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推行告之承诺制,为社会资本和各类经营主体进入种苗产业创造良好条件。加强种苗生产经营技术、档案管理等培训和咨询服务。发挥贵州林木种苗APP等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定期收集、发布种苗行业动态、林木种苗生产情况和供需信息,引导苗木生产,搞好余缺调剂。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林木种苗政策法规、新品种、新技术的宣传培训。支持建立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和权益维护等作用。

  由市林业局和各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成立国家投资造林工程项目苗木质量验收争议复检专家组,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林草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为复检专家,建立苗木质量验收争议复检制度,解决国家投资造林工程项目苗木质量验收争议问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社区)与苗木生产供应商存在苗木质量验收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申请委托县级苗木质量验收争议复检专家组进行复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苗木生产供应商存在苗木质量验收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申请委托毕节市林业局苗木质量验收争议复检专家组进行复检。国家投资造林工程项目苗木质量验收争议经复检专家组进行复检后,由复检专家组出具苗木质量验收报告,申请苗木质量验收争议复检双方必须遵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加强林草种苗工作对促进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建设毕节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林草种苗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保障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相关政策,提高综合管理和依法治种能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草种苗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的安排资金,将种苗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持续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草新品种保护、良种基地建设、良种选育基础研究、良种选育推广、保障性苗圃建设、种苗产业高质量发展、种苗质量抽查、育苗核查调查、种苗行政执法等。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设、良种选育推广、保障性苗圃建设、良种选育基础研究等工作。

  将林草种苗工作纳入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林业考核内容,县(区、市)年度林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重点考核地方政府支持林草种苗发展资金投入情况和用苗质量把关情况。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草种苗产业高质量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县(区、市),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