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关于逐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0年12月22日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会寻安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快速推进会寻安(寻乌境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逐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坚持以习“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绿色崛起发展的策略,以恢复森林ECO、着力提升生态景观效果为目标,以全面落实火烧迹地造林复绿主体责任为重点,建立健全火烧迹地快速、高质量复绿的机制体制,助力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一)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只受行政处罚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肇事者本人。
(二)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受刑事缓刑处罚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肇事者本人。
(三)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受刑事处罚服刑的,造林复绿责任由肇事者在服刑前委托直系亲属承担。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确实无能力实施复绿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
(四)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为聋、哑、痴呆、傻、精神病等无民事能力“五类人”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其监护人。监护人确实无能力实施复绿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
(五)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除外),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其监护人。监护人确实无能力实施复绿,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
(六)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为单位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单位法人;肇事单位申请破产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七)未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和自然灾害、不明原因引发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
(八)己查实森林火灾肇事者,而肇事者患重大疾病或死亡的,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上(不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上(不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烧毁有林地30亩以下(含30亩)或无林地60亩以下(含60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为属地村民委员会。
(一)造林复绿责任人投劳实施复绿。由责任人本人或组织亲属、友人通过投劳,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造林复绿作业规程实施复绿,确保造林成效,并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复绿质量验收。
(二)造林复绿责任人委托第三方实施复绿。由责任人按造林复绿作业规程,委托承担过造林绿化施工的第三方实施复绿,确保造林成效,并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复绿质量验收。复绿资金由造林复绿责任人承担。
(三)造林复绿责任人委托乡(镇)、村实施复绿。由责任人按造林复绿作业规程,委托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绿,确保造林成效,并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复绿质量验收。复绿资金由造林复绿责任人承担。
(四)由属地村民委员会承担造林复绿责任人的,复绿资金按照资金共担原则,将火烧材出售的收益、火灾肇事者处罚金全部用于造林复绿,不足部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二)肇事烧毁自己山林的,肇事者自己复绿的,林木归肇事者所有;他人复绿的,复绿后的林木归复绿实施者所有。
(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会同县林业局、林权所有人、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基本情况、事故责任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的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二)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会同林权所有人、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烧毁林地基本情况和损失情况做火场调查、评估,在森林火灾扑灭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森林火场调查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将火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尽快确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发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令通知书》(见附件1);负责30亩(含30亩)以内的《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表》(简易设计,见附件2)编制;负责造林复绿的组织实施、进度督促和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属有林地的,应负责向县林业局提供火烧木采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林权证等采伐审批资料。
(四)县林业局。负责30亩(不含30亩)以上的《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一般设计)编制和火烧木采伐设计、审批,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负责火烧迹地造林复绿技术指导;承担火烧迹地复绿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督查、验收职责,包括当年造林成效和三年后的造林绩效检查验收。
(五)县检察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公共账号,对因森林火灾导致非常严重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定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接到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森林火场调查报告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任人。
(二)发出造林复绿责令通知书。确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造林复绿责任人发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责令通知书》和《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表)》,并将回执归档备查。
(三)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接到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森林火场调查报告后,县林业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30亩以上《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一般设计)的编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造林复绿责任人。
(四)组织复绿施工与管理。在《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表)》规定的造林时间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造林复绿的组织、督查、指导、验收等工作。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纳入“林长制”森林防火工作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内容,对未及时对火烧迹地进行造林绿化将造成或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领导干部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
(二)实施强制执行制度。对拒不履行造林责任的造林复绿责任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按当时造林市场投资价格(由林业部门出示指导市价),收取造林复绿代施工费用;拒不缴纳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实施意见试行一年,试行期内随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调整而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查实,你 为 年 月日 村 组 山场森林火灾的肇事者,根据《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的实施建议(试行)》( 号),确认你为该火烧迹地 亩的造林复绿责任人。现责令你于 年 月 日以前按《 造林作业设计》(见附件)要求,完成林地清理、整地、表土回填、植苗施工,并保证造林质量,同时保证造林后当年起连续三年对造林幼树进行松土、培土、除草、除萌等抚育作业。逾期未进行复绿,将依法对你征收复绿代施工费用每亩 元(造林施工劳务费 元,苗木费 元,后续三年幼林抚育费 元)共 元。
1、严格按工序进行实施工程,前一套工序未经检查验收通过不得进入一下工序施工。
1、投资概算包括林地清理、整地、表土回填、栽植、抚育等工序施工的人工费用和苗木费用,各单项费用按当时市场行情报价确定。
2、本造林地为年月日森林火灾后形成的火烧迹地,肇事者,(身份证:)造林复绿责任人为。
(四)《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办发〔2020〕94号)。
(一)林种确定。森林火灾前为天保林、生态公益林的林种设计必须是生态林,森林火灾前为用材林、经济果木林、特别灌木等林种可设计为生态林、经济林或用材林;禁止设计种植脐橙、温柑、柚类等宽皮柑桔经济林。
(二)密度设计。造林密度主要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设计林种和种植树种的生物学特性,一般生态林每亩111株以上,经济林每亩75—111株,用材林每亩167—240株。
(三)树种选择。坚持以乡土树种为主和适地适树为原则,最大限度地考虑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并注重季节变化和色彩变化。根据当地栽培习惯和确定的树种,可选择杉木、木荷、枫香、板栗、油茶、柿、山苍子、无患子、湿加松及桃、李、枇杷、杨梅等树种。
(四)苗木规格质量。造林苗木应具有“一签两证”,所选苗木必须发育健全、长势旺盛、顶芽饱满、组织充实、根茎粗壮、根须多、无病虫害和机械损伤的一级苗。苗龄以1—2年生为宜。
(一)林地清理。将火烧迹地上的火烧木、未烧烬的杂灌伐除归堆于不影响整地区域,要求伐蔸低、尽量清洗整理干净。林地清理一般在栽植前2个月前完成。
(二)整地。一般都会采用穴状整地,整地时开穴破土面成正方形或矩形,整地后的断面保持水平或稍内倾。按株行距分布打穴。打穴时先将表土堆于穴的上方或左右,心土放于下方筑埂,穴规格为:50×50×40厘米,种植穴要求四角分明,上下一致。整地一般在栽植前1个月前完成。
(三)表土回填。土壤风化1个月后,先将上方或左右的表土混合1斤磷肥回填入穴均匀搅拌,然后将栽植穴周围的表土回入穴中,同时打碎土块,清除石块和树根、树桩,培成浅窝状待植苗。表土回填一般在栽植前半个月前完成。
(四)苗木栽植。选择雨后或阴雨天土壤湿润时栽植,久晴不雨或连续大雨及刮大风天气不宜栽植,当地适宜栽植时间一般在2—3月,选择营养袋苗或造林地水肥条件较好时,8月份以前均可栽植。栽植时,挖出部分湿润的回填土,苗木放在适当的位置,做到回填土与根系或容器土坨密接,容器苗在保证容器苗土坨不散开的情况下,拿掉容器袋。栽植时注意别把土坨弄散,避免伤根;回填土不够的栽植穴,要采附近表土回填,裸根苗需压实、疏根,容器苗要注意沿养土坨的外周边踩实,内周边不必踩实,避免因挤压造成苗木根系受损,然后再覆一层疏松细土防止干裂进空伤根。
(五)幼林抚育。幼林一般连续抚育三年,植苗当年一般抚育1次,方式为补植、培土、除草。植苗后2—3年视杂灌状况和幼树生长势而定,一般抚育1—2次,以松土、除杂、除萌为主,在春季和秋季进行。
实行工序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按林地清理—整地—表土回填—苗木栽埴—幼林抚育的顺序进行实施工程,每套工序都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转入下道工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