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及周边片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及周边片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ob欧宝体育    发布时间:2024-10-14 04:48:01
产品详情: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及周边片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附件: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完善东部新城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着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妥善做好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宏昌水泥空心砖厂、石灰厂、融合水泥预制厂(含家具厂)、机砖厂(含搅拌站、停车场)等温镇村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温镇村的其他集体土地。具体以批准的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补偿对象: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

  (四)组织领导: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在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领导下,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文件规定,均溪镇温镇村级别为一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补偿标准如下:

  (3)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19500元/亩;

  (1)耕地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未改变利用现状的土地(包含水田、水浇地和旱地)以及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的且与土地现状相符合的耕地;

  (2)群众自行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按园地标准认定,但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仍按林地补偿。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征收林地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标准按下列计付:

  (1)用材林中的幼林(含未成林)造林时间在3年内(含3年)的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即500元/亩×2=1000元/亩;

  (2)用材林中的幼林(含未成林)造林时间在3年以上的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即650元/亩×2=1300元/亩;

  (3)中龄林(用材林)林木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50%补偿,即3000元/亩×50%=1500元/亩;

  (4)成熟林(用材林)林木补偿费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即3000元/亩×30%=900元/亩;

  (5)竹林按产值的两倍补偿,即毛竹450元/亩×2=900元/亩,小径竹200元/亩×2=400元/亩;

  (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未投产的,按其投入工本费的两倍补偿;已投产的,按该类土地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详见附表1。

  1.企业房屋征收补偿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给予发放6个月。

  4.机器设备搬迁: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做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参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6.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腾房、交房的,按征收土地和建(构)筑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

  2.在被征收人办理土地与房屋产权证、水、电销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20%;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征收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署协议时,被征收人须持有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其他权属证明原件等相关有效证件。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可对集体工业用地征收制订具体的奖励办法。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凡闹事,阻挠征收和项目建设;辱骂、殴打、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无理取闹、无故拖延搬迁和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玩忽职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更改房子用途和抢栽、抢种各类经济作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依据。